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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 说是刷单返利,实际上却伪造网站套取他人在购物平台上的账户、手机号、身份证等信息,再用骗得的信息登录购物平台购买物品转卖套取现金,或留作自用。3月17日,南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。
2021年1月至8月,被告人李某某从网上雇人伪造了某购物网站的“积分商城”网站,该网站可通过后台获取到登录人的购物网站账户、手机号码、身份证号码以及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。
随后,李某某在有关刷单的QQ群或微信群中,大量发布“刷单返利”广告,以刷单返佣金为诱饵,诱骗众多被害人登录该伪造的“积分商城”网站进行操作,再以兑换积分商品、核对订单需要等理由,进一步骗取被害人的验证码,登录各被害人的网站账户,采用“打白条”购物变现、套现等方式,骗取钱财。
2021年9月,被告人李某某投案自首,供述部分犯罪事实。在取保候审期间,李某某不思悔改再次故伎重施,前后共骗取钱财计人民币75616.83元。南陵县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钱财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事后被告人主动投案,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,却在取保候审期间,不思悔改再犯同类案件。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作出上述判决。